规章制度

兰州城市学院第五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项目管理办法


2018/03/29 19:2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与引导我校大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激励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兰州城市学院第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竞赛的顺利开展,成立由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团委、创新创业学院、学生会联合组成的竞赛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下设在校团委,主要负责与各职能部门及学院的沟通与协调、项目的管理、竞赛的组织、经费的审核与结算等工作。

第三条 竞赛采用申报立项制度。所申报项目以个人或项目小组为单位,经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予以立项。

第二章  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竞赛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现实意义(实用性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五条 项目立项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倡导竞争,择优资助。实行一个项目一次申请制度;原则上每位学生每年只可申报或参与一个项目。

第六条 项目进行中,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审,项目经检查不符合进度要求的,有权终止该项目。

第七条 对项目完成情况较好的申请者及小组其他成员,经委员会审批,可继续申请其他年度的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的申请者及小组其他成员,不得申请其他年度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指导教师由校内讲师以上职称(含讲师)人员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学位)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投入必要的精力。对学生的学习、实验、研究、论文撰写等环节进行具体指导,每周应保证适当的指导时间;

2.指导大学生开展学术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的申报和制订工作计划日程表;

3.适时了解学生的研究进展,讨论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引导学生确定下一步将要进行的工作,向学生介绍科学研究的思路、方法和手段,指导学生查找并利用相关的信息;

4.为项目小组开展正常的学术科研活动联系场地,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

5.注重对学生综合科研能力的培养,必要时成立具有年级阶次的学生科研攻关小组。要明确对学生进行科研训练是教学活动,避免重使用、轻培养的现象发生;

6.管理项目经费,负责项目的预算和结算工作;

7.每位教师同时指导的项目一般为1—2个,每个项目的指导教师一般为1—2人;

第九条 学校设立的教学实习基地和开放性实验室,应支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并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章  资助条件与项目申报

第十条 竞赛项目申请者为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

第十一条 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

    第十二条 各学院团学办公室负责本学院项目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提交。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

    1.申请者向所在学院提交《兰州城市学院第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学院对申请项目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并对拟推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加盖公章,报送创新创业学院(一式两份);

3.跨学院、跨学科申请项目,需经相关学院共同提出推荐意见后,由第一申请者向所在学院申报;

4.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作品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公布立项项目和等级。

第十四条 立项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经费资助:

1.校级重点项目:2000元至5000元;

2.校级一般项目:500元至2000元。

第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将审批确立约40个立项作品,特殊情况相应增减。

第十六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并结项,结项形式包括发表论文、鉴定、验收等。逾期未完成的项目自然停止。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发放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批准立项的项目终审合格后发放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大学生学术科技创新活动项目资助经费仅用于购买与开展项目有关的物品,不得用于其它用途;项目结项并通过评审后,可重复使用的物品须上交学院指导小组。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经指导教师签字,所在学院团学办公室主任验收,校团委负责人签字审批,经财务部门审核后给予报销。

第五章 项目结项和奖惩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认真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及目录,经学院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申请结项,并将结项材料报送组委会办公室。经评审委员会论证、审查认为符合结项条件后,便可进行鉴定。研究项目结束后,终止或取消的项目,也应按结题要求,填写《项目总结报告》,并如实填报终止或取消的原因,经学院审查后报送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组委会对年度正式结项的学术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推荐优秀的学术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成果参加各类省级、国家级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对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帮助申请专利和组织推广。

第二十二条 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涉及专利成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专利实施细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学校支持鼓励参加各类科研与政府奖励。对获市级以上奖项的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的指导教师和学生,授予科技活动优秀指导教师奖和大学生科技创新奖。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退回全部或部分拨款、情节严重者严肃处理。

1.不能按期参加中期评审和结题终审的;

2.科研资助经费挪作他用的;

3.科研资助经费使用账目不清,并不能合理说明经费去向的;

4.有剽窃他人成果或抄袭行为的;

5.其他应受处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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