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全国学联秘书处关于印发《地方学生联合会代表大会工作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制定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2021/04/20 17:23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学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学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全国青联十三届全委会、全国学联二十七大的贺信和党中央致词精神,落实全国学联二十七大工作部署,加强学联学生会章程、代表大会等基础性制度建设,全国学联研究制定了《地方学生联合会代表大会工作规定》,修订形成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制定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已经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全国学联主席团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全国学联秘书处

  2021年4月20日

地方学生联合会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2021年3月23日全国学联第二十七届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14日全国学联秘书处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学联)代表大会制度,推动地方各级学联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和直辖市市辖区(县)学联代表大会。

  第三条 地方学联受同级地方党委领导,以及同级地方团委和上一级学联的指导。召开地方学联代表大会须向同级地方党委和上一级学联请示。

  第四条 地方学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工作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地方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 代表团体和代表

  第五条 地方学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地方学联代表大会代表团体在其会员团体中产生。

  第六条 代表团体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代表团体和所在学校在本地区和同类学校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社会认可度高,代表性强;

  (二)所在学校党组织领导、团组织指导学生会工作有力;

  (三)规范落实学联学生会各项制度;

  (四)认真执行各级学联的决议;

  (五)工作基础扎实、成效明显,会员满意度高。

  第七条 代表团体原则上应覆盖本地区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保证每个县级行政区划有中等学校代表团体。

  第八条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会员团体在符合标准的前提下,经召开代表大会的地方学联审批,可直接成为代表团体。中等学校的代表团体按照属地原则,兼顾所在学校的行政管理关系划分推选单位。没有成立学联的由相应团组织代为推选。产生程序是:

  (一)各推选单位按分配名额及构成要求,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根据多数会员团体和学生的意见,并征求本地区教育部门或主管单位党组织意见,确定初步候选代表团体考察对象;

  (二)推选单位对初步候选代表团体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三)推选单位在考察结束后,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初步候选代表团体,报召开大会的地方学联审查;初步候选代表团体应由推选单位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四)召开大会的地方学联对初步候选代表团体进行审查;

  (五)推选单位在会员团体中经过充分酝酿,根据多数会员团体的意见确定候选代表团体,经过委员会会议或主席团会议等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产生代表团体,报召开大会的地方学联审批。

  第九条 代表由所在代表团体派出,代表团体的会员均有资格成为代表人选。代表人选构成中,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5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350人;市(地、州、盟)和直辖市市辖区(县)学联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名额,一般为70至150人。代表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地方学联委员会根据所辖会员团体数量和学生数量,按照有利于组织和召开会议,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在同级团委指导下报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学联批准。会员团体数量和学生数量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 代表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有浓厚的家国情怀;

  (二)道德品行优良,树立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三)表率作用突出,学习成绩优秀,专业技能突出,具有艰苦奋斗精神,能够在同学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四)群众基础良好,积极主动服务身边同学,在同学中评价良好,威信较高;

  (五)履职能力较强,能够履行代表职责,准确反映同学的意见和需求。

  第十二条 代表的产生,应由代表团体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委员会会议(常任代表会议)或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会议)等方式推荐,推选单位考察公示后,报地方学联审批。代表团体和推选单位应与召开代表大会的地方学联充分协商代表人选,差额提名、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比例应不少于20%。推选代表时原则上应将下一级学联主席作为代表。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是:

  (一)根据大会议程,在大会上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所代表团体享有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地方学联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是: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二)同所在代表团体和同学保持经常性联系,列席所在代表团体的重要会议,听取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努力服务广大同学;

  (三)监督地方学联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 地方学联代表大会可安排列席代表。同级团委负责人、同级学联秘书处负责人、下级团委负责人、下级学联秘书处负责人、同级教育部门有关人员及有关会员团体所在学校团委负责人可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下一级学联主席中不是代表的,应作为列席代表。

  根据需要,可邀请本地区籍赴海外留学学生等特殊学生群体代表作为特邀代表。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章 地方学联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团体和主席

  第十六条 地方学联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二)召集代表大会;

  (三)选举地方学联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委员会一般为50至100席;市(地、州、盟)和直辖市市辖区(县)学联委员会一般为15至40席。

  第十八条 地方学联委员会原则上应涵盖本地区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等各类会员团体。

  第十九条 地方学联委员团体的产生程序是:

  (一)地方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同级团委指导下确定下一届委员会组成的原则,报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学联批准;

  (二)地方学联委员会在同级团委指导下经过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在广泛听取有关地区、单位党团组织、学联学生会组织和学生意见并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提出委员会候选团体建议名单,报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学联审查;

  (三)地方学联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委员会候选团体建议名单,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团体,提交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地方学联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在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二)召集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批准任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主席团一般为15至30席;市(地、州、盟)和直辖市市辖区(县)学联主席团一般为7至20席。各级地方学联设主席团体1席,主席1人。

  第二十二条 地方学联主席团原则上应涵盖本地区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等各类会员团体。地方学联主席团候选团体,必须是地方学联本届委员团体。地方学联主席候选团体应在主席团候选团体中择优提名。地方学联主席团体派出代表作为主席行使职权,召集主席团全体会议。主席在任期中不宜继续履职的,应及时依程序变更人选。

  第二十三条 地方学联主席团成员团体、主席团体和主席的产生程序是:

  (一)地方学联委员会在同级团委指导下提出下一届主席团组成方案,报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学联批准;

  (二)地方学联委员会在同级团委指导下经过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在广泛听取有关地区、单位党团组织、学联学生会组织和学生意见并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届主席团候选团体、主席候选团体和主席人选建议名单,报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学联审查;

  (三)主席团候选团体、主席候选团体和主席人选建议名单,经新一届地方学联委员会充分酝酿,由主席团选举领导小组根据多数委员团体的意见确定候选团体和人选,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团体和主席团体,表决产生主席。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四条 地方学联代表大会一般每3至5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地方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地方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团体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地方学联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学联批准。

  第二十五条 到会代表人数超过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召开地方学联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地方学联代表大会召开前,地方学联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地方学联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二)通过关于召开地方学联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通过代表团体、代表和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候选团体组成方案及产生办法;

  (四)就大会议程、工作报告、章程制定或修订,以及大会主席团、秘书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等进行讨论。

  根据地方学联代表大会筹备情况,地方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可通过决议,授权地方学联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以上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地方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后,地方学联应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学联呈报有关召开地方学联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主要任务及议程;

  (三)代表团体、代表和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候选团体组成方案及产生办法;

  (四)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候选团体建议名单,初步拟定的主席人选名单、简历及考察材料;

  (五)章程制定或修订情况;

  (六)工作报告送审稿;

  (七)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地方学联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前,应由上届地方学联委员会主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二)通过大会议程;

  (三)通过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四)通过有关确认事项。

  第二十九条 地方学联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审议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第三十条 地方学联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召开前,原则上应召开大会主席团各次会议。大会主席团各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过大会主席团议事规则;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审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

  (四)审议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五)审议委员会选举监票人名单草案;

  (六)审议委员会候选团体名单草案;

  (七)通过委员会候选团体名单;

  (八)审议提出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九)审议提出关于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决议草案;

  (十)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大会主席团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地方学联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通过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通过委员会选举监票人名单;

  (四)选举委员会;

  (五)通过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

  (六)通过关于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七)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大会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为便于会议组织,可根据地域原则等划分代表团,各代表团应根据大会议程需要召开全体会议。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通过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

  (二)通过主席团选举领导小组名单;

  (三)就主席团选举办法草案作说明;

  (四)就主席团选举监票人名单草案作说明;

  (五)就主席团、主席候选团体和主席人选名单草案作说明。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后,应以适当方式讨论主席团选举办法草案,酝酿主席团选举监票人名单,酝酿主席团、主席候选团体和主席人选名单等。

  第三十五条 根据委员会讨论和酝酿情况,应召开主席团选举领导小组会议。主席团选举领导小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主席团选举办法;

  (二)审议主席团选举监票人名单;

  (三)通过主席团、主席候选团体和主席人选名单。

  第三十六条 主席团选举领导小组会议后,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通过主席团选举办法;

  (二)通过主席团选举监票人名单;

  (三)选举主席团成员团体、主席团体;

  (四)通过主席人选。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选举产生后,应召开新一届主席团全体会议,聘任地方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通过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上述会议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时,以有表决权的应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对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表决,由地方学联代表大会以全体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选举时,被选举团体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地方学联委员会、主席团可等额选举产生,也可差额选举产生。地方学联主席团体一般等额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地方学联代表大会可施行提案制度。提案是代表围绕青年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文化、健康、就业创业、社会融入与社会参与、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热点问题或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及自身建设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向大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提案应一事一案,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提出事项要符合国家社会发展和青年学生工作的客观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照规定程序向地方学联代表大会提出。

  第四十条 地方学联代表大会闭幕后,召开情况应向同级党委、团委和上一级学联报告。

第五章 代表大会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一条 地方学联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是大会主席团。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一届地方学联委员会与各代表团协商提名,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

  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占代表人数的15%左右,由各代表团负责人、大会筹备机构负责人及各方面的代表组成。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大会正式代表。

  第四十二条 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

  (一)按照大会的议程主持大会;

  (二)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

  (三)主持大会的选举;

  (四)组织正式代表审议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人事等有关重要事宜。

  第四十三条 地方学联代表大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大会召开期间的日常事务。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上一届地方学联委员会或者主席团提名,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

  第四十四条 地方学联代表大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团体和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第六章 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同级地方团委和上级学联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团组织和团干部、学联和学联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表决和选举,同级党委和上级学联可以作出表决和选举无效的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学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细则(办法),经地方学联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上一级学联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全国学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制定办法
(2017年7月21日全国学联第二十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8月29日全国学联秘书处发布
2021年3月23日全国学联第二十七届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1年5月14日全国学联秘书处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组织)章程是明确组织定位、界定组织职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基本准则。为指导和规范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推动学生会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会组织章程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体现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符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学校章程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三条 章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学生会组织的性质、宗旨、基本任务等内容。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组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学生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二)会员。包括会员的组成、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凡在学的中国学生均为学生会组织会员。会员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有权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会员须遵守学生会组织章程,执行相关决议,完成各项任务。

  (三)机构设置及运行。包括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学生代表的产生原则、常设机构及执行机构的职权和运行机制、基层组织等内容。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其职权包括: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1次,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学生代表大会应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其职权包括: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学生会组织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主席团候选人应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院(系)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探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5人,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其职权包括: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等。学生会组织可聚焦主责主业设立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院(系)学生会组织属于校级学生会组织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院(系)党组织领导和所在院(系)团组织、校级学生会组织指导。校级学生会组织每年至少听取1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及意见建议。完善校级学生会组织对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四)工作人员。包括工作人员的遴选、退出的条件及程序等内容。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五)从严治会。包括学生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人员作风建设、述职评议制度等内容。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学生会组织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六)附则。包括解释权声明和生效条款等内容。

  第四条 章程用语应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章 章程的制定(修订)与核准

  第五条 学生会组织制定(修订)章程,应广泛听取学校师生代表的意见建议,使章程的制定(修订)成为学生会组织凝聚共识、改革创新、规范发展的过程。

  第六条 学生会组织应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小组开展章程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七条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应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核定后形成送审稿和说明,于学生代表大会召开15个工作日前报相应学联秘书处核准。

  第八条 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团体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由全国学联秘书处核准;全国学联委员会其他委员团体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由全国学联秘书处委托其所在省级学联秘书处核准后报全国学联秘书处备案;其他高校学生会组织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由全国学联秘书处委托其所在省级学联秘书处核准。

  第九条 章程报送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申请书;

  (二)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

  (三)章程制定(修订)工作程序及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十条 核准单位应对章程送审稿的合法性、准确性、规范性以及制定(修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核准单位应自收到核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涉及对送审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单位应及时与申请单位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单位可以提出时限,要求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的;

  (三)超越学生会组织职权的;

  (四)核准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五)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十二条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经相应学联秘书处核准后须报学校党委审定,党委审定后交由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科研院所等机构的研究生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学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29日全国学联秘书处发布的《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同时废止。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2017年7月21日全国学联第二十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8月29日全国学联秘书处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会组织(以下简称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保障广大同学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治理,改革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组织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会员团体,同时也是所在地方学生联合会的会员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地方学联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会组织的重要制度,是同学在校园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基础和保证。学生会组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向学校党委和所在地方学联组织请示,经批准同意后召开。

第二章 组织和职权

  第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常设机构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功能。

  第七条 学生会组织须设立主席团,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对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生会组织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有权罢免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占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十分之一或常设机构成员总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员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三章 代表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学校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常任代表或委员候选人由各院(系)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应覆盖各院(系);其中,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常设机构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院(系)数量的2倍。

  第十三条 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中国(含港澳台)学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第十四条 大会筹备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须对照大会名额分配比例和产生方式,对代表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保证普通学生代表的比例。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权利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六条 代表的义务是: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七条 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和程序是: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团支部、院(系)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八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十九条 代表按照所属院(系)等原则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负责人。代表团讨论大会筹备工作组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各类准备事项,传达并学习会议的相关精神。

  第二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可安排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校、院(系)学生会组织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团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主要学生社团负责人等,不是代表的,经上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提出并提交常设机构决定,可作为列席代表。来华留学生如有意愿参加学生代表大会,可经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推荐后,作为特邀代表。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于召开前至少1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工作组,包括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团委应对学生代表大会前期筹备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并会同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对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联合审查,报学校党委确定。院(系)党组织和团组织应加强对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的遴选把关和日常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组织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和所在地方学联组织报送有关正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请示,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主要任务及议程,代表的资格条件、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简历及资格条件,章程制定或修订情况,工作报告以及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前,由上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主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

  (三)通过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四)通过大会议程;

  (五)通过有关确认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或者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大会主席团一般由各代表团负责人、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组负责人及各方面的代表组成。

  第二十七条 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

  (一)按照大会议程主持大会;

  (二)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

  (三)主持大会的选举;

  (四)组织代表审议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人事等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大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日常事务。

  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上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提名,交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其中,大会秘书长应由团委专职干部担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条 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所在地方学联组织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常任代表或委员经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常设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决议以应到会常任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幕后,经团委审核,学生会组织须向学校党委和所在地方学联组织报告大会召开情况和新一届主席团成员名单。

第五章 提案

  第三十三条 提案是学生代表在广泛征集学生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学生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引导学生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提升学生参与学校治理水平和效果的重要途径。

  第三十四条 代表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三十五条 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原则提出,应包括案名、案由、建议或措施等内容。

  (一)提案应围绕以下方面提出并征集:

  1.教育教学方面,具体包括教育管理制度、教师教学、教学基础设施、教学课程安排等方面;

  2.成长成才方面,具体包括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组织建设、学术能力培养、就业能力培养、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学生奖惩等方面;

  3.生活服务方面,具体包括住宿、饮食、体育场地和器材、医疗卫生保障等方面;

  4.权益维护方面,具体包括校园环境安全与治理、心理健康咨询等方面;

  5.有关学校和学生发展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行政规章制度有抵触的问题;

  2.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

  3.纯属个人或不代表广大同学意愿的具体问题;

  4.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提案的处理

  (一)大会筹备工作组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收集、审查、立案、整理,并移交学生会组织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

  (二)学生会组织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对提案内容进行分类,以工作建议和意见的形式递交学校党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处,并跟进办复进度;

  (三)学生会组织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将提案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反馈给提案代表,同时将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提交下一次大会筹备工作组提案工作委员会;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上一次大会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和本次大会的提案整体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组织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落实细则。院(系)学生会组织参照执行,原则上全部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召开1次。学生人数低于400人的院(系)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

  第三十八条 科研院所等机构研究生代表大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全国学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29日全国学联秘书处发布的《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上一条: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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