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第四章 团的组织建设


2014/09/19 17:34 管理员  点击:[]
核心提示:第三十二条 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团员青年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

第一节 团总支工作条例

第三十二条 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团员青年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

第三十三条 围绕校党委、校团委的中心任务开展团的工作,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负责地向院党总支和校团委汇报工作。

第三十四条 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及时了解并向党总支和校团委反映学生思想动态和要求,每学年至少上交两份调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带领团员青年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帮助青年深入实际,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三十六条 布置、组织、检查各团支部两周一次的组织生活,保证质量,注重实效,及时总结、交流好的经验。

第三十七条 组织团员青年开展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不断提高团员青年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八条 按照民主程序定期改选团总支班子。团总支班子内部团结、协作,自觉接受校团委、院党总支的领导,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各项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 认真做好团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严格审核新生团员档案,负责地填写、认真保管团员个人档案,做好团员发展工作,严肃团纪,及时处理违纪团员,纯洁团的组织。

第四十条 按规定及时上交团费,团费帐目清楚,定期向本单位团员公布和向校团委上报团费收缴情况,并接受校团委的检查。

第四十一条 建立文书档案制度,保管好各种文书档案(校团委下发的文件、总支各类文件、会议纪录、组织生活记录、团干部登记簿、团员花名册、团员个人档案等)。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团员证管理使用制度》,按规定认真做好团籍注册工作。

第四十三条 组织团干培训、团员轮训,使团干熟悉团的历史、知识和业务,提高工作水平,强化团员意识,增强团的战斗力。

第四十四条 建立对团支部工作的考核制度,每学期对团支部的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比。

第四十五条 积极、按时完成校团委交办的各项工作,及时按规定上报各种数据、报表和有关材料,准时出席校团委例会。

第四十六条 做好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向校内外各类媒体投稿,扩大团工作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积极、认真、慎重、高质量地做好“推优”入党工作。

第四十八条 科学地指导、支持院学生分会搞好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二节 团支部工作条例

第四十九条 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青年学生加强基础文明建设和思想品德修养。

第五十条 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做好党的忠实助手,协助党组织做好“推优”入党的考察、培养工作。

第五十一条 教育团员青年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健康成长,把学习科学理论,提高思想水平和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文化素质有机结合起来。

第五十二条 带领团员青年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

第五十三条 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团员积极参与学院学风校风建设,并在其中发挥模范作用。

第五十四条 严格按照团的《组织生活制度》组织好组织生活,通过团的组织生活,提高团员的政治素质,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

第五十五条 根据团员青年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活动,提高团员青年的审美能力。

第五十六条 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和执行团的纪律,做好对犯错误团员的批评、教育和处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关心团员青年生活和身体健康,注意了解和反映青年学生的困难和要求,并积极加以解决。

第五十八条 协助班委会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做好思想动员工作。

第五十九条 加强团支部的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三会两制一课”(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民主评议、团员年度注册、团课)制度。

第六十条 搞好团的组织建设,做好发展新团员和超龄团员的离团工作,按时收缴团费,按期组织进行团员证注册工作。

第六十一条 在支部内开展争当优秀团员、模范团干部,创先进团支部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积极按时完成上级组织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六十三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团的支部委会出现缺额时,应按团内民主选举的原则召开支部团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六十四条 团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委员分工负责制。每个支委都要关心支部的整体工作,主动配合,互相支持。

第六十五条 定期向团总支汇报各项工作,接受检查监督。

第三节 团支部干部职责

第六十六条 团支部一般由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组成。

第六十七条 支委会成员主要职责

1.团支部书记的职责。负责召集支委会和支部团员大会,传达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结合团支部的具体情况,研究安排团支部的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支部委员会和团员大会讨论决定;了解掌握团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检查支部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团员大会、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保持联系,交流情况;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组织学习,按时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团结,督促和帮助各个委员做好分管工作。

2.组织委员的职责。了解青年积极分子的情况,负责对青年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新团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团员的手续。了解团员的思想、工作情况,对团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搜集和整理团员的模范事迹,建议支委会对团员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团的纪律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了解和掌握团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团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团组织过好组织生活;搞好团员统计,转接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离团手续。

3.宣传委员的职责。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状况和要求,提出宣传工作的意见,拟定并提出学习计划和建议:组织团员与青年学习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团的基础知识;根据党组织的指示和团组织的决议,在各项工作中,开展宣传鼓动工作;了解团内外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党团组织反映;针对团员、青年的思想情况组织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

第四节 团支部组建程序

第六十八条 召开团小组或团员大会,酝酿提出候选人,或直接选举,或投票表决选举。

第六十九条 报同级党支部审查,加注意见。

第七十条 报上级团组织审查、批复。

第五节 基层团支部建设标准

第七十一条 班子建设

1.团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且按期换届。

2.支委会班子健全,职责明确,工作状况良好。

3.团支部委员模范遵守学院各有关制度,纪律、学习状况良好。

4.团支部委员会与班委会分工明确,工作协调好。

第七十二条 制度建设

1.团支部每学期有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及时向支部大会报 告。

2.建立“三会两制一课”(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民主评议、团员年度注册、团课)制度,并能按要求执行。

3.建立团费收缴制度,做到团员不超交、漏交、补交,团支部定期按时上交。

4.团外青年教育和团员发展工作有计划,并坚持标准。

第七十三条 活动开展

1.认真组织好每两周一次的团组织生活或团日活动。

2.结合团支部实际开展活动,活动做到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相结合,思想教育活动、专业学习活动及文体活动比例适当。

3.团支部活动有吸引力,团员出勤率高,参与面广。

第七十四条 作用发挥

1.能按时按要求完成上级团组织下达的任务,执行上级团组织 的决议。

2.团支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好,全校性活动参与程度高。

3.团支部有凝聚力,团员遵章守纪,学习风气好。

4.团员杜绝违法违纪行为,争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

第六节 团员证管理使用及团费收缴制度

团员证的使用

第七十五条 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的证明。

第七十六条 团员证是团组织关系的凭证,通过团员证转接团员组织关系。

第七十七条 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内仍有团籍,毕业时应持团员证转接团员组织关系。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团员证可以留作永久性纪念,由本人妥为保存,但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十八条 团员参加团内大会,进行选举或对重要问题进行表决时,要携带并出示团员证,团组织凭证认定团员的选举权,团员证丢失或未注册者,不得参加选举和表决。

第七十九条 团员可执证优先参加学校各级团组织举办的政治、文化、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团籍注册

第八十条 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团员每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团总支申请注册,不注册者不承认其团籍。

第八十一条 我校团籍注册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进行,由各班团支部收齐团员证交学院团总支注册。

第八十二条 团籍注册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团籍注册的内容包括:

1.以组织生活方式,由团员汇报参加团的活动和个人思想情况。

2.由团支部委员会向全体团员报告工作情况。

3.检查团员团费上缴情况。

4.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学院团总支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专用章。

5.办理超龄及其它原因需离团的团员离团手续。

第八十三条 对不合格团员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第八十四条 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缴纳团费,应予注册。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其团员证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者,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第八十五条 除组织上的原因外,团员没有按时办理团籍注册手续,团支部委员要及时提醒,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者,团员证失效,按自动脱团处理。自动脱团者要进行通报并登记归档。

第八十六条 各学院团总支在注册时,对受到各级团组织表彰的“优秀团员”应记录在团员证“团员荣誉汇载”和《团员个人档案》内,对团员获得其他荣誉也应予以记载并加盖团总支公章。

第八十七条 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后,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不再保留团籍(预备党员是保留团籍的)。各团总支在注册时,应在其团员证“备注”栏内,注明该同志成为中共正式党员时间,并加盖团总支公章。

第八十八条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应办理超龄离团手续,各学院团总支应在其“团员超龄离团”栏内注明,并加盖团总支公章,注销后,团员证由本人保存,但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十九条 团籍注册后,各级团组织根据团籍注册情况,修订《团员花名册》。

团员证的日常管理

第九十条 团的各级组织应建立与团员证相对应的《团员花名册》,以掌握团员的变化和团员证颁发、转接、注销情况。

第九十一条 团员因超龄离团、开除团籍、自动脱团等情况,其团员证随时注销。

第九十二条 团员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所在团支部,在确认无法找回,或遗失理由不能成立者写出书面说明或检查,由团总支上报校团委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证备注栏和《团员花名册》中加以说明。在补办新证时,遗失者应向总支委员会递交“补办团员证申请”,其中包括补办原因,遗失的团员证中的姓名,年龄,入团时间,编号,颁发时间,最后一次注册时间。

团费收缴

第九十三条 缴纳团费是团员的义务和责任,是团员组织观念的体现,每一个团员都应按时自觉缴纳团费。

第九十四条 团费缴纳的标准:学生团员每人每年1.20元(每月0.1元)。

第九十五条 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的团员按退团处理,要进行通报并载入《团员个人档案》。

第九十六条 申请入团的学生,在支部大会通过他入团以后,在校团委批准以前,暂不缴纳团费,待批准后再行缴纳。

第九十七条 团员被吸收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后,不再缴纳团费。

第九十八条 特困生团员,经本人申请,由团总支报校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九十九条 团费以团支部为单位统一上交,原则上每年上交两次,每次交纳六个月的团费。由团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收齐后于每学期团籍注册时上交团总支,团总支汇总后转交校团委组织部。

第一百条 团总支、团支部应建立团费收缴登记簿,并定期公布团费收缴情况。团总支每年公布一次。团支部每学期公布一次。

第一百零一条 团员缴纳团费,收款人应按规定填写《团费收缴卡》;上交团费,收款单位应出具收据。

第七节 组织生活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团的组织生活是团组织对团员进行教育和团员进行自我教育的基本形式,凡兰州城市学院在籍团员必须编入一个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生活的内容应不同于各类文体活动,其重点是帮助团员了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团的基本知识,组织团员开展团内批评与自我批评,落实团的任务。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生活形式应以团课、民主生活会及各种形式的教育学习为主。

第一百零五条 各支部组织生活要定点、定时,并将组织生活安排情况于每周一上报到团总支,团总支将总体安排情况于每周二上报校团委组织部。

第一百零六条 组织生活原则上每两周一次,每次两小时。

第一百零七条 每次组织生活,组织委员要认真做好记录,(其中包括时间、地点、出勤情况、主持人、组织生活内容等)无故未做记录或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团内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组织生活必须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对迟到早退,无故缺席者进行登记,情节严重者要批评、教育并及时上报团总支,载入《团员个人档案》。

第一百零九条 经检查,连续二次未过组织生活的团支部,要追究有关组织的责任,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免去有关人员在团内所担任的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连续三次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团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团的处分;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团员以自行退团处理,要进行通报并载入《团员个人档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支部要加强对团员过好组织生活的教育和管理,将团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及时上报团总支载入《团员个人档案》,监督团员切实履行团员的义务。保证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团支部要定期向团总支汇报组织生活情况,随时反映团员的建议和要求,以便加强领导,保证团组织有的放矢的过好组织生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团总支要加强对各团支部过好组织生活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团员进行团的组织生活的教育和组织生活情况的检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团总支要定期将各团支部组织生活情况汇总上报到校团委组织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团总支每学期要对支部组织生活检查评估一次。校团委每学年对各团总支的组织生活情况检查评估一次,并进行年度评比表彰。

第八节 团员个人档案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条 建立团员个人档案,是共青团兰州城市学院委员会完善团员管理制度的一项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团员个人档案主要记载团员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团费、平常表现、各类奖惩等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团员个人档案由团总支统一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每学期或大型活动后组织填写。填写工作应在团总支指导下由团支部书记填写,团总支书记签注意见。

第一百二十条 填写团员个人档案必须结合平时各项考核情况对团员个人进行实事求是的总结。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团员因故长期不在所属团支部参加活动,应在团员个人档案上注明情况。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团员个人档案是团员证注册的主要依据,也是团内表彰和处分团员的重要依据,校团委组织部将不定期地对团员个人档案进行检查。

第九节 新生团员团籍复审制度

第一百二十三条 新生团员团籍复审工作,是加强团的组织建设,纯洁团的队伍,严格团员管理的必要措施之一。

第一百二十四条 新生团员团籍复审工作由各团总支负责,在每年新生进校后一个月内进行并完成。

第一百二十五条 新生团员必须具有团员证、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入团志愿书中必须有介绍人意见,上级组织意见,并加盖公章。凡缺少其中一项者,要求其在三个月之内补齐,如逾期未补齐者,要进行通报且不承认其团籍。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丢失志愿书者,如系个人原因,不再承认其团籍,但要将情况载入《团员个人档案》;如属组织原因,经组织核实后由校团委组织部补办手续。

第一百二十七条 新生团员团籍复审工作结束后,各团总支应将团员档案及时送至校学生处档案室,并将复审结果写成书面材料报校团委组织部。

第十节 团的培训工作制度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共青团干部培训和团员轮训工作是加强团的自身建设,提高团员素质,不断增强团的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措施之一。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团干部的培训工作由校团委负责,原则上每学期举办一期。

第一百三十条 团员轮训工作由各团总支负责进行,每学期举办一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每年新生进校后,结合团员团籍复审工作,对新生团员进行轮训。

第一百三十二条 培训(轮训)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及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团的性质、团的任务、团的历史;青运史、学运史;团的工作方法、工作艺术及人文素质教育等。

第一百三十三条 培训(轮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参观交流与座谈讨论相结合的方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类培训工作结束时,要进行结业考试;并结合培训期间表现,综合考核其是否合格。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共青团专职干部的培训工作以例会中的理论学习、工作交流、理论研讨、课题攻关为主要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外出参观交流或分期分批选送参加各级各类学习班、培训班。

第十一节 团校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共青团干部的素质,加强对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团省委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校团委决定成立“兰州城市学院团校”,为保证团校工作的全面实施,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团校的基本任务是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青少年工作理论和团的业务知识武装团的干部和其他青年工作者,使其牢固的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全面促进我校基层团组织工作的开展。

二 组织机构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兰州城市学院团校是校团委的常设机构,受校团委的领导。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团校设校长、副校长各1人。校长由校团委书记兼任;副校长由校团委组织部部长兼任。团校办公室设在校团委组织部。

三 学员

第一百四十条 团校培训对象为:各团总支委员;各团支部委员;学生会干部;各学生分会主席;班长;社团负责人;入团积极分子。

四 教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团校教师采用聘请我校党政领导;有关理论课教师;团的专职干部和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学生干部担任。

五 教学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团校在每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编写教学大纲。

教学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培训班次、名称

二、培训对象、人数

三、培训方式、时间

四、课程设置、课时

五、考核目标、效果

第一百四十三条 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团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形势与政策

二、团学干部工作理论与实务

三、团的工作任务与工作方法

四、经验交流

五、其他有关方面的知识

六、学期与时间安排

第一百四十四条 每期培训班授课时数一般为30学时。

第一百四十五条 学员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课余。

七 管理与考核

第一百四十六条 制定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做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使学校工作有章可循,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

第一百四十七条 学员学习期满后,要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内容根据教学内容来确定。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兰州城市学院团校结业证”证书,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成绩不合格者,不发结业证书。学员考核成绩载入团员档案。

八 附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 原则要求各团总支委员、各团支部委员、校学生会干部、各学生分会主席、班长都应接受团校的培训,并取得结业书。凡未取得结业证书的团干部、学生干部,均不能上岗。

第一百四十九条 原则要求入团积极分子受团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凡经过培训,未取得结业证书的,均不能吸收为团员。

第一百五十条 对优秀学员可由校团委同有关部门联系,推荐参加我校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上一条:第三章 共青团兰州城市学院培黎校区工作委员会
下一条:第五章 团委机关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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