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第六章 若干工作制度


2014/09/19 17:28 管理员  点击:[]
核心提示:第一百九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文处理公务问题的作用,加强文件的运行和管理程序,严格控制发文,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合格、有效、方便的文件管理机制。...

第一节 文件签发、收发、保存、检查制度

第一百九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文处理公务问题的作用,加强文件的运行和管理程序,严格控制发文,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合格、有效、方便的文件管理机制。

第一百九十六条 校团委办公室负责对收文的登记、催办、归档工作,负责发文的登记并建立发文收文登记薄。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各团总支对收文应进行签收,并对收文进行办理,完结后根据发文性质分类归档保存。

第一百九十八条 文件的签发,凡以“共青团兰州城市学院委员会”名义发文均由书记签发。

第一百九十九条 校团委在年底考评时将对本年份文件管理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节 团委财务管理、使用、审批制度

第二百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科学合理利用资金,压缩不必要的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百零一条 校团委的财务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百零二条 校团委创收的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学生活动经费。

第二百零三条 校团委的各项支出都必须事先进行请示,提交预算、预测分析报告,交书记审批。

第二百零四条 任何支出经手人、承办人必须填写报销单据,写清支出项目及款额,签名后送书记检查,方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百零五条 任何支出都必须经书记签字后方能有效。

第二百零六条 校团委的各项支出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三节 团委、团总支工作备忘录制度

第二百零七条 为加强工作的系统性、条理性,便于客观、科学、迅速地对工作检查考评和对干部的考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百零八条 备忘录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过程、结果、效果等。

第二百零九条 校团委备忘录的内容范围应包括:代表大会、全委会、工作会议等重大会议或重要内容会议;校团委及各职能部门设置,团总支变化以及人事变动,团内重要活动;团工作的大事,我校团内大事,主要领导人参加的活动、会议以及各种奖励、表彰、惩处等;参加校外重大活动情况。

第二百一十条 备忘录的范围各团总支应包括:团总支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团内奖励处分,发展团员,“推优”入党;自己开展的有特色的重点活动,参加校团委重大活动情况,调查研究情况,本院重大事件,领导交办的事及其完成状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 校团委由办公室负责记载,团总支由各自记载,在年底工作总评时,进行汇总汇报。此项将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参考内容之一。

第四节 团干部述职制度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为利于考察、培养干部,使团的工作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增加透明度,特制定团干部述职制度。

第二百一十三条 校团委书记、副书记每年向全委会和上级党团组织述职一次。

第二百一十四条 各团总支负责人、校团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至少一年向书记(或副书记)进行书面述职汇报一次。

第二百一十五条 各团总支负责人每年至少向各党总支书面述职汇报一次。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述职汇报的内容包括:所担任职务的年限,工作成绩和经验,不足和教训,思想和工作作风,个人对团工作、校团委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节 文字材料审批制度

第二百一十七条 建立有机、有序、严密的文字运转机制,严格文字材料的审批,避免出现问题,是完善团工作的需要。

第二百一十八条 凡需以“共青团兰州城市学院委员会文件”行文的材料,都必须由校团委办公室签字并送呈书记签发后方可印制。

第二百一十九条 凡以“共青团兰州城市学院委员会”名义发出的通知、启事、招聘、报告、请示等都必须先送交校团委办公室,经办公室主任签发、登记、用印后方可发出。一些重要的材料必须经书记审阅后方可签发。

第二百二十条 凡校团委职能部门或各团总支上报校团委的材料都必须以正规公文书写。

第二百二十一条 以各职能部门或团总支名义发出的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或各团总支负责把关。

第二百二十二条 凡以“共青团兰州城市学院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对外宣传及其他报送材料,均应由书记审阅签发。

第六节 会议制度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共青团兰州城市学院委员会每两周召开一次专职干部例行会议。主要内容是:理论及业务学习,讨论、布置和汇报工作。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共青团兰州城市学院委员会机关每星期召开一次办公会议。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共青团兰州城市学院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校共青团专职干部工作经验交流会,每位专职团干部应提交经验交流材 料或工作总结材料。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共青团兰州城市学院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校共青团干部工作理论研讨会,校团委委员及全体专职团干每人至少应提交论文一篇。

上一条:第五章 团委机关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下一条:第七章 共青团兰州城市学院委员会对兰州城市学院学生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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