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第八章 团员民主评议考核细则


2014/09/19 17:18 管理员  点击:[]
核心提示:第二百三十四条 为了搞好团员民主评议工作,使广大团员通过民主评议,政治、思想素质都有所提高,根据团员评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二百三十四条 为了搞好团员民主评议工作,使广大团员通过民主评议,政治、思想素质都有所提高,根据团员评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百三十五条 根据本细则对团员进行考核的结果,是对团员进行分类和评选先进及确定初步“推优”对象的依据。

第二节 组织领导与考评方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团员民主评议工作,由各团支部负责。

第二百三十七条 团员评议的具体工作,以团小组为单位进行,团支部大会以“议”为主。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为了保证团员民主评议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团支部要自觉接受院党组织和院团总支的领导。

第二百三十九条 考核工作要认真负责,公正合理,实行"三公开一监督"的制度。即参加考评人员、考评过程及考评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团员监督。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发现弄虚作假者,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团纪处分。各团支部负责人要认真听取团员对考评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

第三节 考评步骤与方法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团员均要参加民主评议。首先由团员本人在团小组会上进行思想总结。然后召开支部大会依照《团章》进行民主评议。最后,团支部按照考核标准对每个团员进行考核计分并对团员进行分类。

第二百四十一条 担任团干部工作(包括团小组组长以上)的团员的民主评议在团支部大会上进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团员的基本分为60分,对违纪团员实行扣分,对表现突出的团员实行积分,基本分加所有项目的积分,并减去所有项目的扣分即是该团员的最后得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考核得分90分以上者为优秀团员,70-90分者为合格团员,60-70分者为基本合格团员,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团员。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不合格团员要在院内通报批评,并载入《团员个人档案》。

第四节 考核标准

(一)扣分标准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扣(30-35)分。

1.酗酒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

2.考试作弊行为严重者。

3.挑起事端,参与打架斗殴者。

4.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或不过组织生活者。

5.不按时进行团员注册达一年以上者。

6.因违犯校纪校规受到校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扣(25-30)分。

1.酗酒的主要召集者及参加者。

2.故意损坏公物者。

3.考试作弊者。

4.因违犯校纪校规受到校行政警告处分者。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扣(20-25)分。

1.不执行团组织决议、决定,不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

2.担任团干部工作的团员,工作不负责任,连续一个月不组织开展团的活动,致使团组织涣散者。

3.学生团员学习不努力,一学期有3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4.连续不过组织生活达3次(含3次)以上者或不按时缴纳团费者。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扣(15-20)分。

1.因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

2.无故旷课、旷操,一学期累计达到8课时、16次者。

3.无故不参加团组织生活一学期有3次以上者。

4.一学期有13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5.团的知识考试不及格者。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扣(10-15)分。

1.因违犯校纪校规受到院级通报批评者。

2.违反班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班级通报批评者。

第二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扣(15)分。

1.无故旷课、旷操者。

2.无故不参加团组织生活者。

3.不讲究卫生、不爱护公物、污言秽语者。

4.在集体活动中表现落后,不能积极起模范带头作用者。

(二)积分标准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积(3035)分。

1.获得国家级先进称号者。

2.一等专业奖学金获得者。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积(2530)分。

1.获得校级优秀团员、模范干部及三好学生表彰者。

2.在文艺、体育、书画等活动中获得国家级优胜奖者。

3.各种发明设计得到校级承认者。

4.学习先进事迹特别突出,受到校级以上表扬者。

第二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积(20-25)分。

1.在文艺、体育、书画等活动中获省级优胜奖者;校级获前三名者。

2.义务献血者。

3.学习先进事迹突出,受到学院表扬者。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积(15-20)分。

1.获校学术交流月优秀论文奖者。

2.获院级优秀团员、模范干部表彰者。

3.非外语专业英语国家4级通过者。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积(1015)分。

1.在院级或社团各种比赛中获前三名者。

2.学习先进事迹突出,受到学校有关部门表扬者。

3.在校级刊物上发表论文者。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积(15)分。

1.在校级刊物(包括社团刊物)上发表文章者。

2.获院级各种优胜奖者。

3.文明宿舍、卫生先进宿舍获得者。

4.积极主动为集体(如运动会)服务者。

5.各种宣传报道积极主动者(如向团属刊物、校广播站投稿等)。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团员实际表现中如出现上述条款未提及的,可由团支部提交团总支研究决定,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节 附 则

第二百五十八条 同项目重复扣分或积分者,以最高分处理,不累计扣分或积分。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各团总支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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